政策原文 ||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6-06-29
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规定,广州市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以上排名依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数据确定,由申报企业提供经上述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可进行动态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6、未符合上述1款-5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或上年末资产总额(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2亿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金融业:(1)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2)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3)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4)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
房地产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会展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
(三)承担总公司在全球或亚太地区、中国、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等一定区域的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
(四)来自该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以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4、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广州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资总部企业(金融类总部企业除外),是指由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内投资者在广州市注册设立,并履行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广州市范围内最高级别的机构。
第三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
第四条 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市经贸委会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经贸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对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进行组织申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市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交通、农业、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卫生、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企业的认定发动工作。
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内内资企业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经贸委。
第六条 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1份申报材料。
(二)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于5月2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贸委审核。市经贸委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底前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经贸委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市经贸部门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七条 申报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企业及3个以上下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五)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内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还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七)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新设立当年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条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内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内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变更申请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为企业出具总部企业变更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已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改变申请条件的,向市经贸委提出意见,汇总报市政府取消其内资总部企业资格,终止所享有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对外公布。对于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内资总部企业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称号,收回总部企业证书,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和辐射功能,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总部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外资总部企业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外资总部企业。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从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1份申报材料。
(二)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20日前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市外经贸局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底前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核查,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市外经贸部门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六条 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及外资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三)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及其3个以上下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下属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无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六)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中国连锁经营100强企业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还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八)认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新设立当年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三份(证书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外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 《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按照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上述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对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总部企业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由认定部门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广州市总部企业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相关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及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并履行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等总部职能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 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市金融办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5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1份申报材料。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15日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底前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复核后,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调查核实,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核查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如经调查核实成立,则从拟认定企业名单中剔除。对核查结果提出回复要求的,由市金融办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据实回复。
(四)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总部企业最终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六条 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及其3个以上下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以及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企业履行总部职能、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品牌建设、完善产业链、行业带动作用、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六)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金融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企业为世界500强投资设立公司的证明文件;属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七)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还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八)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于新设立当年申请认定的企业无需提交上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金融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金融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或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金融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省府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