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对于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奖励办法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对内资企业
●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
●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
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80万元。
对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补助300万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补助500万元;
◆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
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补助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至1500万美元的,补助80万元。
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
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政府名义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下同),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六)项规定的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
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二)
增城区政府对于总部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办法
★对新引进并在园区注册的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国内行业细分领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互联网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由增城财政给予落户企业100万元以内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经广州市新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增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
增城区政府对于入园企业的扶持和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