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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

政府扶持园区发展政策
作者:增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于:2015-08-27

    为支持增城低碳总部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加快创新发展,推动低碳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扶持创新创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和增城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支持园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园区创新发展模式,强化创新服务功能,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人才、产业、科技、金融融合发展,努力打造成为广州东部重要创新集群、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省低碳产 业示范园区。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园区内企业兴办科研机构,组建和引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各类重大创新平台。对获得广州市级以上资格认定的项目,增城科信部门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开发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的企业,一次性支持300万元;获得广东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50万;获得广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格认定的企业,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三)支持园区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园区内重点发展产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列入国家、省、广州市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按50%、35%和25%比例配套支持,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立项文件和经费下达文件。
    (四)支持园区内企业开展专利项目申请。对获得广州市级以上奖励的专利成果和项目,列入上级部门科技计划的,按照本措施第三条执行;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增城财政按奖励金额1:1奖励。
    (五)鼓励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符合国税函﹝2009﹞212号文相关规定的园区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2号公告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支持园区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执行国家、省和广州市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增城科技经费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业的科技企业,自入驻园区之日起,增城科技经费三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比例为30%。购置物业的,参照租金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以补贴。
    (七)鼓励园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对获得增城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增城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增城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工业类)称号的企业,增城财政分别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园区发展总部经济
    (八)鼓励总部企业入园。被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我市按照广州市发展总部经济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园区向广州市申请办公用房租用、新建和购置补贴。
    (九)支持“互联网+”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引进并在园区注册的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国内行业细分领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互联网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由增城财政给予落户企业100万元以内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十)经广州市新认定的园区总部企业,增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园区建设金融服务平台
    (十一)鼓励园区争取省市支持,设立省市区联合风险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设立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业银行,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和特别融资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对帮助园区内中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的金融服务机构,增城发改、财政和科经信等部门协助金融服务机构申请上级补贴资金。
    (十二)争取省市支持,鼓励园区利用民间资本,牵头组建创业投资公司或股权投资公司。增城财政可以与上级政府扶持资金联合,设立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配套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推动园区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上市,做优做强。
    (十三)鼓励园区积极引进风投、创投、私募、创业加速器、担保、小额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增城市财政给予落户的科技金融机构三年内每月每平方1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比例为30%。购置物业的,参照租金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以补贴。
    (十四)鼓励园区积极引进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城科技经费按企业当年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额以各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总额为限。同时,积极协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向上级部门申请贷款项目贴息。
    (十五)给予园区企业适当的科技保险补贴。企业获得广州市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科技保险费用补贴的,增城按1:1比例分担补贴资金,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园区企业培育上市
    (十六)支持园区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积极引入风投创投资本,辅导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上市。鼓励园区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增城分阶段给予挂牌费用补助,对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券商签约辅导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成功挂牌交易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十七)鼓励园区建设广东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基地。在园区注册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奖励园区企业300万元。
    (十八)支持园区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便捷服务。

    五、支持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鼓励园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专利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和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支持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产学研用合作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增城每年从科技经费中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一)支持园区设立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清洁能源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增城每年从科技经费中给予适当支持。

    六、支持园区打造创业就业基地
    (二十二)支持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落实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鼓励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器,自主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器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可以由增城市协助园区向上级申请租金补贴。
    (二十四)园区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增城协助企业落实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政策,在创业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补贴。

    七、支持园区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二十五)被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园区企业,增城一次性支持50万元。对进入园区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6万元,生活补助6万元。
    (二十六)创新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获得广州市级以上立项的,增城财政按上级政府资助经费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支持园区解决企业引进人才住房问题。鼓励和支持园区建设人才公寓,按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总建筑面积的10%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将人才公寓建设纳入来穗人员公租房试点范围,享受公租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八)支持园区解决人才入户和子女教育问题。设立集体户口和管理制度,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统一挂靠在园区集体户口,准予科技或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公安部门凭相关资料优先办理手续;
其他人员可按积分制办理入户手续。园区内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八、支持园区开展交流合作
    (二十九)支持企业参加政府举办或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科技展览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交流合作,市科技经贸部门按照50%的比例补贴企业参展费用,仅指举办方收取的展览费用。
    (三十)支持园区定期举办对外科技交流合作活动、创新论坛或创业大赛,增城科技经费适当补贴部分活动经费,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优化园区政务服务
    (三十一)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市成立园区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科经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属地镇街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园区的协调和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园区及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三十二)就近统筹规划园区生产性配套用地,用于园区内上市企业、大型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进行产品测试和生产制造的生产性用地需求。鼓励园区投资规划建设产品测试和生产制造的配套厂房,并将厂房纳入园区统一管理服务。
    (三十三)优化园区政务服务软环境。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运营投产的全方位服务保障制度,搭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园区实行一条龙式代理服务,提高行政效能。落实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十、其他
   (三十四)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本措施未规定的,均适用于园区内企业。
既适用上级和增城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措施,又适用本措施的入驻企业、机构,可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三十五)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出台的最新政策,本措施与之相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相应条款自动停止执行。
    (三十六)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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